徐士斌律師於西元 1964 年 ( 民國五十三年 ) 考上臺灣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大三時就通過國家司法官高考〔臺灣首例〕,退伍後參與第九期司法官訓練,結訓後被調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當檢察官,數年後調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當法官。西元 1976 年 ( 民國 65 年 ) 辭去法官職位並成立徐士斌律師事務所,進而改名為正誼法律事務所,又於西元 2006 年即民國 95 年因業務的擴充而更名為正誼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,以專精的法律學識為國內外投資計畫及商務交易,以全方位的法律諮詢來為大眾服務。徐士斌律師已有超過37年的辦案經驗,承辦過無數案件總是親身參與,領導事務所內經驗豐富的律師群,秉持著平實、負責的辦案精神以維護客戶的權益為宗旨。
徐士斌律師任台北律師公會總幹事時,舉辦首次最具規模的大陸訪問團(與大陸的律師、法官、國台辦、舉辦座談會及聯誼會並參觀大陸高等法院開庭的形式)行程遍及北京和上海,其目的是因應台商前往大陸投資人數日漸增多,遇到困難時總是求救無門,希望台灣的律師群們能伸出援手,讓律師辦案的領域延伸至海外,參與的律師八十多位 (台灣律師界的菁英) 回台後律師們均感慨萬千,兩岸人權自由差距太大,隔年又舉辦前往日本沖繩縣的訪問團,與當地的律師聯誼及法學上的交流,徐律師雖然高票當選理事,因事務所業務繁忙故將公會的職責交由青年有為的律師群,全心投入“正誼法律事務所”→“正誼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”仁愛路1段38之1號3樓 行政訴訟
行政訴訟是行政爭訟的最終程序。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,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,認為損害其權利,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,或提起再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,或延長再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,請求行政法院以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程序。
提起行政訴訟之人民,在訴訟程序終結前,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。不過,關於損害之原因事實及損害之程度、數額,請求之人應負舉證責任,而且關於所失利益,不得請求賠償。
刑事訴訟
刑事訴訟,係國家確定刑罰權及其範圍之程序。亦即國家為認定有無犯罪以及科處刑罰範圍,依法而制定之法律程序。規定這套程序規則之法律,就是刑事訴訟法。
時至今日,刑罰權之行使,已完全歸屬於國家。其實際運作,大體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,由法院代表國家審判。為避免國家濫用刑罰權害及人權,正當之法定程序,即有必要。憲法第八條明定:「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,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;非由法院,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,得拒絕之。」刑事訴訟法即在於明定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公務員,嚴格遵守上述原則之法律。因此,刑事訴訟法雖旨在確定國家刑罰權之行使,同時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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